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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投保人的如实见告义务

发布日期:2023-05-13 00:23

本文摘要:本文字数: 8407字 阅读时间: 12 分钟 作者简介丨 李玉泉 法学博士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保险学会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投保人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划定的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条约。 ”凭据该款划定并联合该条第四款、第五款的划定一是投保人必须是居心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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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 8407字

阅读时间: 12分钟

作者简介丨 李玉泉法学博士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保险学会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投保人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划定的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条约。

”凭据该款划定并联合该条第四款、第五款的划定一是投保人必须是居心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不组成违反如实见告义务保险人不得排除条约。二是纵然是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其未见告的事实还应该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否则投保人也不组成违反如实见告义务保险人不得排除条约。

这也是《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重大变化之处。

对于非海上保险条约即一般保险条约现代的保险立法和行业老例对投保人的如实见告义务则有很大的差别保险人将需要知道的重要事实尽可能明确提出询问。

我国《保险法》也接纳了询问见告的立法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划定:“订立保险条约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见告。”因此投保人如实见告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要举行相关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没有见告不组成违反如实见告义务。

实务中保险人的询问多数接纳书面形式如投保单上需要投保人填写的有关问题清单或者单独的风险询问表、康健见告书等。

一、如实见告义务的寄义和内容

投保人违反如实见告义务影响到保险人对该条约整体承保风险的评估为掩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救援权利。除少数国家《保险法》将保险条约自始归于无效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域《保险法》赋予保险人享有排除或打消保险条约的权利如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我国《保险法》也接纳主流模式划定投保人违反如实见告义务保险人享有的救援权利即为条约排除权。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赋予保险人条约排除权或打消权比宣告条约无效的救援方式更为合理。

如实见告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规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一般认为关于如实见告义务的较系统的论述始于英国1766年Carter v. Boehm案例。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其成文化。如实见告义务发生之初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且主要适用于保险条约订立阶段也即保险条约建立之前。保险条约推行历程中的见告义务(通常称之为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一方的诚信义务是在历史生长历程中逐渐获得重视和增强的。

一般的如实见告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仅针对投保人而言且适用于保险条约建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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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约排除双方权利义务以恢回复状为原则已交付的保险费通常应当返还给投保人。为体现对投保人居心行为的处罚投保人居心违反如实见告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条约并不受“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限制已交付保险费的不予退还。这一点应该引起充实注意。

不少人认为不管投保人居心还是重大过失都要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前提保险人才有权排除保险条约。这是禁绝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对投保人居心和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情况和结果的划定是显着差别的。

编辑:于小涵

保险条约订立时投保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举行如实说明和陈述。

作为一种制度摆设将保险标的所有的情况都举行见告既不行能也无须要;作为一种法界说务投保人如实见告的内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定。纵观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可以归纳综合为:投保人应当如实见告的乃是其所知道的 “重要事实”。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1)划定:“在条约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道种种重要情况(material facts)见告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举行这样的见告保险人可以取消条约。” 因此如实见告义务的焦点问题是确定哪些事实情况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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